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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五十七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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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概念。
    可从如下层次理解:
    一、在法律上,法人具有独立地位和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用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在法律上,法人不仅独立享受正当的民事权利,也对自身不当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三、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当中的某些个体死亡或退出,并不影响它的存续。某个自然人也可是多个不同法人组织成员。法人对自身所有的财产具有收益权。
    学“典”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2021)晋0602民初1xx6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31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朔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6月因业务需要向山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为53150元的电子屏,因当时公司资金紧张不能付款,原告为山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信书(即欠条),约定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山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150元。2019年农历正月原告退股结算时,被告承诺由其与公司承担上述债务。2019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书,约定其在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货款,之后原告向山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是高某个人不应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即购销合同一份、授信书一份、借款书一份、收据一份、朔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授信书是2018年6月2日出具,是被告高某加入到某广告有限公司前所产生的债务,因为公司成立时间是2018年12月10日,根据当初的约定,这笔款项是由公司承担责任,与被告高某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对借款书的意见是该借款书是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出具借款书是高某作为公司法人履行职务,其个人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根据原告所提交的书面证据、当庭陈述以及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系朔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6月2日原告向山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为53150元的电子屏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在购销合同上签字并出具授信书,约定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全部货款。2019年5月7日,被告高某给原告出具借款书,约定由朔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支付货款。2020年3月25日,原告给付山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货款5315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被告朔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购买货物用于公司经营一事,予以事后追议,并出具借款书同意由公司负责支付货款,现原告在先行支付货款后,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其上述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朔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欠款5315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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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