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四十八 |
释义 | photo by Schäferle from pixabay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确定。 根据本条,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分为两种方式确立。 如果是由于意外事件而被宣告死亡的,则把意外事件发生当日推定为其死亡日期;其他原因的,则把法院判决之日当作其死亡之日。 当死亡时间确定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开始变动。如被宣告死亡之人的财产开始被继承,家属可以申请保险(如有)赔付,配偶可以再婚而不触犯重婚,个人债务由其所剩财产清偿等。 学“典”案例:李x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2021)桂xx民特27号} 申请人李x革称,其系李某的父亲。2020年7月30日5时30分,李某在北海市冠头岭以西8海里的海域潜水失踪,报北海海事局救助未果;7月31日,北海海警局海城x工作站搜寻及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李某踪迹。12月9日,北海海警局海城x工作站出具证明,李某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法院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某,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系申请人李x革的儿子。 2020年7月30日上午6时许,李某与他人在冠头岭附近海域潜水摸螺时失踪。同行人员、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北海海事局、搜救志愿者先后实施搜救等措施,均未找到李某。8月5日17时,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以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救且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为由决定终止搜救行动。2020年12月9日,北海海警局海城x工作站出具《无生还可能证明》,载明2020年7月31日该工作站与北海海事局前往事发海域进行搜寻未果,且该工作站在日常巡逻及走访调查过程中仍未发现李某踪迹,目前李某已失踪超5个月,无生还可能。 申请人李x革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后,法院依法于2021年2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因海上意外事故而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91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其次,李某的户籍登记资料显示李某的婚姻状况为未婚,但育有一非婚生子,申请人李x革系李某的父亲,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再次,李某系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且北海海警局海城x工作站出具证明证实李某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时间限制;最后,本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查寻李某的公告,公告期满李某仍下落不明。综上,李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申请人李x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自然人死亡之日,因此,李某的死亡日期应为本案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即2020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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