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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四十二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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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如果对其拥有的财产不加以管理,可能造成毁损灭失,因此需要设立财产代管人进行管理。
    在代管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关系好的亲戚朋友(自愿)都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
    但是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代管有争议;二、没有上述人等;三、即使有上述人等,但是不具有代管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可以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失踪自然人财产原则指定财产代管人。通常情况下,如果失踪的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学“典”案例:赵x平、赵x琴等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2021)甘0xx2民特1x9号}
    申请人赵x平、赵x琴、赵晓x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为被申请人任x珍指定财产代管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赵x诚(卒于2019年)于1954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赵x平、赵x琴、赵晓x、赵x平(卒于2003年,无子女)。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经初步查清,目前被申请人留有如下财产:退休工资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张、其名下存款六十余万元(两张定期存单各贰拾万元,银行卡存款二十余万),在赵晓x处的银行卡四张,与赵x诚的夫妻共同财产(动产)若干。鉴于上述财产无人看护,为避免被申请人所属财产发生损失,故依据《民法典》第4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为被申请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x珍,女,193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xx区。2020年12月8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任x珍失踪。该判决未为任x珍指定财产代管人。任x珍与赵x诚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赵晓x、次女赵x琴、长子赵x平、次子赵x平。赵x平于2003年去世,未婚,无子女。赵x诚于2019年去世。各申请人均当庭陈述:任x珍的父亲任x哉于1966年去世,母亲王x芳于2016年去世。
    审理中,赵x平申请担任失踪人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不同意赵晓x担任财产代管人;赵x琴表示同意由赵x平担任财产代管人,其自己也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不同意赵晓x担任财产代管人;赵晓x表示由其自己担任或由三位申请人共同担任财产代管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本案中,失踪人任x珍的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申请人赵x平、赵x琴、赵晓x均系其子女,该三人申请担任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均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三位申请人相互之间缺乏一定的信任度,对于由谁担任其母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存有争议。故为妥善管理失踪人任x珍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综合考虑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三位申请人赵x平、赵x琴、赵晓x共同担任失踪人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对于保护任x珍的财产权益更为有利。
    最终法院判决指定赵x平、赵x琴、赵晓x为失踪人任x珍的共同财产代管人。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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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