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五十二 |
释义 | Photo by alteredego from pixabay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本条是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自然人在死亡宣告后,如果他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在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自己同意而不主张存在收养关系的,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假如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子女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他们原来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恢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养育收养关系涉及到复杂的,长期的情感伦理身份关系,需要合理的照顾到各方情感、利益和付出。 学“典”案例: 2002年张xx与李x结婚,育有一子张A,之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2004年6月5日,张xx不辞而别,从此音讯全无。李x 于2008年8月向其所在的法院申请宣告张xx死亡。200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宣告张xx死亡。2009年11月,李x将儿子张A送给了邻县的赵氏夫妇收养,卖掉了与张xx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并将张xx婚前购置的一辆车送给了自己的堂弟,之后与本村的王某结婚,过起了新的生活。 2010年6月,外出多年的张xx突然回到家乡,一进村就被村民告知,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家里也已一无所有。张xx找到李x,称她改嫁别人自己没有异议,但孩子和自己的财产应当还给自己。对此,李x认为,张xx数年没有音讯已被宣告死亡,孩子在赵家生活得很好,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房产已卖、车辆也送给他人,不能说要回就要回。 难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就丧失了所有权利吗?张xx很疑惑。实际上,根据(当时)法律,张xx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后,依法还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李x再嫁的事实不可更改,但张xx可以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已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承认宣告死亡后配偶的再婚行为。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而配偶再婚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李x已经再婚,因此,即使张xx的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也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张xx可以不经离婚程序直接再次组建家庭。 二、张xx可以与赵氏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民通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注: 已废止,被民法典52条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张xx如果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赵某夫妇对张A的收养关系或认定收养关系无效没有依据。但他可以在征求赵某夫妇以及张A的同意后,解除该收养协议。 三、李x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但张xx可以要求适当补偿。(案例来源:《检察日报》2010年,有删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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