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四十三 |
释义 | photo by Gerd Altmanna from pixabay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职责的规定。 财产代管人要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保管失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不能主动处分被保管的财产。 对于失踪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和承担的义务,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代为缴纳或偿还。 财产代管人不得滥用代管权力、故意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或者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而造成失踪人财产较大损失。如故意毁害、侵吞、私自转移、不阻止他人损害失踪人的财产等。如果存在以上情况,需依法赔偿失踪人财产损失。 学“典”案例:何x明、何x玲等xx村民委员会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2021)琼9xx5民初1xx7号} 原告何x明、何x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依照村民同等标准分配给原告女儿何x虹(失踪)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47,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4年生育女儿何x虹。女儿初中毕业后到xx市文城镇打工,2000年清明前夕,女儿在文x镇三角街附近被陌生人带上车后一去不返,原告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杳无女儿音信,夫妇俩泪水流干,心乱如麻,六神无主。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亦向辖区派出所报备查询,但一直没有踪影,多年来原告亦曾在各地城市委托亲朋张贴寻人启事(附女儿相片)四处寻找,但也无疾而终。为寻找女儿踪迹,原告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心血,自女儿失踪至今已整整二十年,在这漫长的二十年中,原告从未放弃对女儿的寻找,也希望奇迹出现,原告相信终有女儿重新出现的一天。 为保障女儿目前及日后的可能获得财产权益,原告于2020年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公民失踪一案之诉,…案经审理,xx法院判决:1、宣告何x虹失踪;2、指定何x明、何x玲为失踪人何x虹的财产代管人。 2020年,被告集体部分土地被市政府征收,被告据此获得大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同年,被告通过村民会议通过分配方案,依本村农村户口47,000元/人进行分配,但被告以原告女儿已经失踪多年为由不给予分配。在原告多次交涉下,被告希望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宣告女儿何x虹为失踪人,且指定原告作为女儿何x虹的财产代管人后方能进行分配。但是,原告通过法定程序确认上述事项后,被告仍未对原告女儿应得份额进行分配。 原告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宣告失踪判决系基于该公民仍然生存的推定,一个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就本案来说,原告女儿何x虹至今为止仍然具有被告村集体户籍,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身份承包被告集体土地,履行村民义务。目前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依照村民标准分配的集体收益(或补偿款)何x虹有权享有同等分配,且xx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明确指定原告夫妇作为失踪女儿何x虹的财产代管人,被告应当依照村民同等分配标准分配给原告女儿47,000元,该47,000元由原告代管。 xx村民委员会x村民小组辩称, 一、征地补偿款归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依法享有处分权。…2020年9月15日,被告集体对集体土地收到的征收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对于本集体内部人员、外嫁女、外孙子女的分配都是经过与会代表讨论决定的,两位原告也到会参加了会议并领取了相关的补偿款的分配款,因两被告的女儿何x虹已经有20年多杳无音讯,在被告集体讨论分配方案时,被告跟俩原告明确,保存何x虹的份额,只要何x虹有音讯即可领取该分配款,两位原告也同意了该分配方案,现在却又反悔起诉至法院,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两位原告的女儿何x虹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现与被告其他村民同等标准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款。…本案中,两位原告的女儿何x虹已经离开被告集体20多年,并没有以被告集体的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仅是户籍保留在被告集体而已,何x虹并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也无权与被告集体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同等的分配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何x虹是否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本案中何x虹为被告村民小组的村民,户籍一直在被告村,并在被告村具有承包地,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依法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虽何x虹现系失踪人员,但其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其作为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资格也并没有丧失,且被告xx村民委员会x村民小组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x虹已丧失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对被告辩称,何x虹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采信。2、被告是否应当向两原告支付何x虹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何x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被告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被告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于2020年9月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按照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47,000元的方案进行分配。对于何x红的征地补偿款,会议提出将何x红应分得的47,000元暂保存在被告村民小组的账户中,只要得知何x红下落,就将该款发放给其本人。根据x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知,原告何x玲、何x明现被指定为失踪人何x虹的财产代管人,被告对此也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规定,原告何x玲、何x明作为何x虹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主张何x虹的财产权益,行使何x虹的财产义务。...两原告作为财产代管人要求代为领取并保管何x虹分配的土地补偿款47,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村民委员会x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x明、何x玲支付何x虹的征地补偿款47,000元,该款由何x明、何x玲代管。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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