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也明确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需要证明无过错,否则将被推定有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无区别。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货运合同具有涉及第三人和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的特征,属于诺成性合同。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举证责任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货运合同的特征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结语 在我国法律中,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免责事由都有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过失是责任构成要件,并由其负举证责任。实践中,承运人无法证明无过错时,被推定有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没有区别。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货运合同具有涉及第三人和以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的特征,同时也是诺成性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条 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绝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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