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查封车辆是否可以开 |
释义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法院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但是,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如果要进行处置,必须经法院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查封也就是被司法监管了,不能正常使用。抵押物对抵押权人(债权人)来说其实就是享有变价受偿权,不能够使用与办理年检,债权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然车辆如果同时被扣押了的话,就不能上路了。单纯查封可以。 一、人死后车牌照能继承吗 机动车牌照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从以下规定可以了解。车辆是财产,才是遗产,车牌只是一行政许可,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但是其因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车牌成了车辆附加值上最大的价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后,对机动车进行审查,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车牌应经车辆所有权人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后,才能发放车牌,车辆才能获得上路行驶资格。由此可见,车牌仅是车辆的“身份证”,是区别其他机动车辆的一项重要信息,更是车辆管理等部门许可车辆上路行驶的资格,并不是发给车辆所有人的物权凭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属于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号牌,即“铁皮”,本身并无单独存在的空间,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由于车牌与车辆不可分割,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车辆,车牌号经过申请依法转移登记后,自然也就取得了车牌。重新核发号牌,是基于对机动车的继承,而不是直接继承。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一般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如果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等价值的担保,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此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在一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可能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应当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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