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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即主体是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一、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二、偷越国边境罪判几年?
    犯本条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三、放他人入境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私放他人入境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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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