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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办产权要多长时间
释义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申请有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房产赠与过户程序?
    房产赠与过户程序: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2、根据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房产证换不动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先看一下是否需要将房产证更换为不动产证。确认需要换证的是涉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况。若不需要任何变更,则不必要换证,原房产证实行“不变不换”的原则,持续有效。要更换为不动产证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提交的材料与办理房产证无差别,主要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证明,证明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带有二维码的测绘图纸。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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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