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有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和单位派遣函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需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再次申请,每次均须提交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和经年检的商务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若系异地户口每次均须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5.经批准的备案专办员代办商务签注的,须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