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3、申报债权 4、进行清算 5、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无需进行清算。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办理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注销登记完成后,公司公告终止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执行机关易位 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