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还要提供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2. 要由购房者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来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也要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 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异常状态,且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达6个月(含)以上。 4. 借款人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且个人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 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6. 以所购买、建修的房屋作抵押担保,且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7. 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借款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借款人具有购房合同、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