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条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原则上,强制到案的措施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权限,公安、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决定适用,但利害关系人在事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强制候审的措施原则上属于法院的权力范围,只有法院才能以程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适用。强制到案的措施包括留置、拘传、拘留、逮捕,强制候审的措施包括羁押、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已经被留置、拘传、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强制候审的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以前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做出裁定;但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可依职权或者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适用取保候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安、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手段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现行犯罪,便于他们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又以将他们的“固有权力”限制在“强制到案”的范围以内,超出这个范围,则原则上必须事先获得司法授权,并且必须接受法院的事后审查,从而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拘留以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律为7日。在实务上,各地公安机关普遍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羁押期限延长至30日,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权衡侦查讯问和调查取证的实际需要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正当要求,应当区别有证拘捕和无证拘捕的情形,明确不同的审批权限,并且分别规定不同的期限:有证拘捕应当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且签发拘捕令;无证拘捕,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但应当在48小时以内报请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并且转化为有证拘捕,否则应当释放被拘捕人;对有证拘捕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经过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法院批准羁押,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同级检察机关书面许可,提请批准羁押的时间可以延长7日;负责审查批准羁押的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羁押的决定。这样,公安机关无证拘捕的期限不得超过48小时,有证拘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最长不得超过21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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