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苏某经营了一家生产风干牛肉的民营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好小包装分量足,多家批发商都抢着下订单。为提高供货能力,苏某一边组织生产,一边扩建新厂房,招聘并培训新职工,一时间资金出现了周转不开的状况。考虑到外部融资程序较为烦琐,在朋友的建议下,苏某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初步审查企业的实际需求和经营情况后,提出以企业的厂房为抵押,方能提供贷款。但是苏某觉得厂房是自己开展生产经营的基础,不宜作为抵押物,于是提出用储备风干牛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申请贷款。最终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苏某在签订合同的次日将仓单提交给了贷款银行。苏某想知道,他们的质押至此成功设立了吗?如何判定质押担保设立的时间呢? 苏某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质押担保成立了,质押成立于签订合同的次日。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设立于交付质押财产时。在权利质押的过程中,仓单是具有转让性的权利凭证,自仓单交付贷款银行之日起,质押设立成功。因此,在本案中,苏某提供的质押担保设立于签订合同的次日。 在实践操作中常常有人将质押与抵押混为一谈,其实二者的区别很大,其中一点就是担保物是否需要转移占有。只有质押物在质权人的实际占有之下,质押合同才生效,占有质押标的物是质押有效存在的最显见的特征。当然,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实际占有人可以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必须在占有期间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