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财产分割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时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过程中有辅助劳动和生活援助的,收入或者财产一般应当共有。不同的份额可以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来确定; 2、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由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以确定按份共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当适当照顾财产分割,或者另一方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