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人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屋归谁? |
释义 | 这个问题,是昨天文章(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双方名下,房子归谁呢?)的延伸。 房屋作为大额资产,分手、离婚时是双方必争的财产。 从权利外观上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但考虑到恋人、夫妻关系,房屋登记方有可能是共有方之一,也可能是其单独所有。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昨天已分析过。 今天聊的是,若情侣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手后房屋归谁? 从双方购房目的来看,大致分为3类: 1、以结婚为目的,房屋作为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若未登记一方能出示其购房出资凭证,以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可以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若双方无约定,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比如房屋登记在A方名下,由A方向B方就B方出资、还贷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2、以理财投资为目的,房屋作为保值增值的方式,双方购房是为了追求投资收益,若双方有共同购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出资比例、付款方式、由谁负责按揭还贷、将来房产分割等内容,则按约定来处理。 若未约定的,则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跟第一种情况类似,未登记一方同样要举证证明出资凭证+购房目的。 3、以赠与为目的,这里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一般性赠与,可以理解成一方为了帮助另一方完成购房,向对方赠与现金、转账,注意,其赠与标的是金钱,转给对方后,赠与物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此时,不能随便行使撤销权。 所以,如果有证据明确表明,对方给产权登记方是一般性赠与,尽管表面看双方都有出资,但该房屋只归登记方单独所有。 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则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 基于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用于共同居住,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现在分手了,所附条件未能成就,应返还出资款。 注意,这里跟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的情形不一样,虽然房屋都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在一方出资的情况下,若出资方直接将购房款转给开发商用于购房,其赠与标的是房屋,所附条件不成立时,便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房屋)。 若出资方直接将购房款打给另一方,再由另一方用于购房的,则赠与标的为现金,所附条件不成立时,便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现金)。 而在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一方赠与的只能是现金,而不认为是房屋,产权登记方得到出资一方的现金赠与,最终完成房屋购置。 作者:广州姚志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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