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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人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应由监狱侦查部门受理,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刑事立案监督亦有详细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法律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已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此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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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