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前摆放“鞋柜”的是与非 |
释义 | 现在,楼道公共区域成了邻里之间的“必争之地”,由公共区域使用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有些业主为了方便,在这些公共区域放置鞋柜就成了这些邻里纠纷中比较多的一种。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其次,《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最后,《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看,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小区所属的管理者,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如果相关侵权者拒绝改正,其业主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但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讲,业主对相关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自己房屋套内面议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门前的公共走廊属于显然属于上述的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有,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应多多理解,换位思考,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避免引起邻里纠纷和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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