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是有房产证的。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安置房是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我国大部分地区集体土地上盖房屋均不予办理房产证。第二种情况是拆迁方尚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由于房产证所代表的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合法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房产证均为不动产权证书。对于集体土地上盖的安置房屋,大部分地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某些地区允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中载明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这就意味着此类安置房即使有不动产权证书也是无法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并进行过户的,因为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公开交易、转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