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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了:丈夫打赏女主播90万元,妻子无权要回
释义
    郭律师曾经帮助多个原配妻子起诉小三,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的财产,结果均大获全胜。今天,郭律师又接到一个类似的咨询,女方的丈夫在某直播平台上给女主播打赏了近200万元,她想起诉直播平台和女主播返还这笔财产。
    听上去,这两类案件有着很大的相似性,都是丈夫背着自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他女性。但是区别在于,一个是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转账赠与的,另一个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用充值和打赏、刷礼物的方式赠与的。
    那么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原配妻子起诉主播和网络平台返还财产,是否也能像第一种情况一样,取得胜诉呢?一起发生在上海市杨浦区的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例
    沈某经常在某鱼直播平台观看主播林某的网络直播,并经常给林某进行打赏。三年的时间里,沈某陆陆续续给林某打赏了约90万元的虚拟礼物。沈某的妻子干某知晓此事后,将丈夫连同直播平台、主播林某一起告上法庭。
    干某认为,沈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直播平台和主播返还其丈夫充值、打赏的款项。
    一审杨浦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让我们来看一看,基于什么原因,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妻子干某的诉讼请求。
    一、沈某打赏的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消费?
    法院认为:沈某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与网络游戏体验相似的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沈某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林玲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因此,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均不构成赠与。
    二、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于无效行为?
    法院认为:沈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义务对购买者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及取得其配偶同意,且沈某系持续在三年时间内进行充值、打赏行为,充值的数额多以百元、千元为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从推断沈某有侵害他人财产处分权的可能。
    相反,干某主张沈某单方将家庭近十五年的全部积蓄用于打赏,但干某与沈某系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双方的共同积蓄情况能够进行了解、控制,对家庭财产的流失及沈某的花费情况均能够察觉。然而,在持续三年的时间内,干某既未察觉家庭财产的减少,也未感受到任何其所称家庭全部积蓄减少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干某理应正确行使对家庭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亦应尽到对家庭财产的管理责任。干某自身对沈某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采取放任、默许的态度,又何谈在本案中请求于法律范畴内对其夫妻家庭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对其夫妻家庭财产进行侧重保护?
    三、沈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林某的直播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亦无林某明知沈某已婚仍与沈某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更不能从沈某的主观目的或动机来推断林某的行为性质。本院认为未有证据和事实表明林某存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妻子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主播李某和某鱼直播平台无需返还充值打赏的90万元。
    写在最后
    近年来,网络直播捧红了一大批吸金能力强的网红,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蹭流量无底线、直播无底线、网络行乞、数据造假、内容低俗等,令人堪忧。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党支部书记李君,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直播随意性强,收益高且违法成本较低,即时性的直播很难实施监管,同时直播打堂还容易让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让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建议相关部门健全网络直播法律法规,强化各部门监管力度,规范平台规则,关闭平台打赏功能,加强正能量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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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