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保管方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
释义 | 保管方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维修设备并委派人员搬运货物,不得转让或使用货物。存货方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提供验收资料,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造成毁损由保管方赔偿,存货方造成退仓或逾期发货需赔偿保管方。 法律分析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 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 对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库场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 在保管方负责搬运、看护、技术检验货物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 保管方不得转让其保管义务。 5. 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 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 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 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 存货方应确保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 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 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 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采取的方法等。 6. 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 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存货方应赔偿逾期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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