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开发商未提前告知房屋存在采光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释义
    案情简介
    孙某喜欢采光好的房屋,通过广告在某房地产公司看上了一套阳台带落地窗的房屋,于是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这套房子,合同附件《开发商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中载明“该商品房不存在大、中型遮挡物及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可是孙某收房后发现房屋的阳台被毗邻会所的屋顶遮挡,影响了自家的采光和景观,与合同附件的内容完全不符合,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商品房客厅阳台正向被毗邻的小区商业文化活动中心的屋顶和挑檐遮挡住了,影响房屋的采光,活动中心屋顶平台上放置的一些配套设备也会影响商品房景观视线,同时活动中心屋顶平台与孙某购买的房屋客厅阳台距离很近,房屋的住户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孙某与开发商在签购房合同时,采光、安全隐患等不利因素尚未形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也只向孙某告知了房屋与活动中心相邻,没有告知活动中心的楼层高度、与房屋的间距以及对房屋的遮挡程度等,没有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开发商需要赔偿孙某一定的损失。
    律师说法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有义务和能力披露所售房屋的不足和瑕疵信息,不应该隐瞒商品房存在问题的真实情况。开发商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已经出售的房屋瑕疵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造成购房人预期的心理舒适度降低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0: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