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 (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过期食品还没卖出去是销售吗 过期食品摆在货架上,就是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销售过期食品的定性问题,不能简单理解未卖出去或者卖出去而定,销售行为也应该包括为卖出去而做的准备工作,比如放在销售区域或者说是货架上,供消费者挑选。食品经营者如果把食品已经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的故意,可定性为销售行为,至于卖出去、没卖出去,只是即遂与未遂的区别,不影响其性质定性。如果放在仓库中,没有展示,消费者见不到,就不能定性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 执法人员在食品经营者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以视为待售食品,执法人员对超市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进入仓库检查同批次食品,提取相关进货、销售数量等证据,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形成完整的从进货到摆放销售过期食品的证据链。 二、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以及添加剂有哪些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