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我们国家对于寻衅滋事和殴打他时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殴打他人的身体达到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就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寻衅滋事,如果情节恶劣的话,也是需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因此两者从法律上来说的话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聚众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聚众寻衅滋事罪认定如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粗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