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履行 不一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