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
释义 | 常见情形: 1、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诉讼中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养该子女义务,并判令女方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 3、单独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4、单独提起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5、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 法条索引:民法典1073条,对亲子关系由异议且有政党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上条款需要注意的几点: 一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提供证据的程度应达到“必要”且能“予以证明”; 三,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不同,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夫或母一方,不包括成年子女。主要理由是: (1)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定子女和生父和生母; (2)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故规定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4)另一方当事人均无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5)满足上述条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6)要注意到两款规定均采用“可以”认定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并未采用程度更深的“应当”一词。 关于亲子关系被否认后抚养费的返还问题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其与该子女在否认前的抚养关系即存在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最高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原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同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可以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付出的不仅有抚养费,更多的还有感情投入,所以这类案件还是应以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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