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二、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性 1、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2、公权性; 3、程序性;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5、自由性; 6、规范性与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