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拖欠工资的救济途径 1、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把实际情况给用人单位说明,请求单位支付工资。 2、你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此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你的讨薪成本。 3、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4、如果还不解决问题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5、如果劳动仲裁还不能解决问题,请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