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绍兴柯桥律师:不定期合同的规定 |
释义 | 第三编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绍兴柯桥律师: 该条规定了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前提为: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效力是: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按照实务操作的规则,该通知最好书面的形式。 对于不定期服务合同,顾名思义,服务合同没有确定的期限,这对双方的管理也是也了一个难题。究其根源,也可以说明业主也好,代表业主的业委会也好,物业公司也好,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没有对服务期届满的事予以关注、跟踪,自然均有不专业、不精心之意。按这个心态的话,双方均很难管理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所以对于不定期的物业管理合同,在法律上要尽量作限制,在操作上尽量避免,以最大限度地管理好相应的物业,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让物业保值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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