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刘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刘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辽某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3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某市某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检察官助理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该公交车没有在站台指定地点停车与公交车驾驶员孙某发生口角。8时20分许,该公交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三岔路口处时,刘某某因感到在和驾驶员孙某争吵时遭到辱骂,遂打了孙某右大臂一拳,致使正在驾驶车辆的孙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公交车内林某、谭某、曲某等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孙某、刘某1、林某、谭某、曲某、刘某2、隋某、张某、刘某3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由于案件审理期间,刑事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案发后已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依法应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某 人民陪审员 潘 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