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合同没有禁止提前履行的,提前履行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提前履行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可以拒绝其提前履行;如果提前履行增加了对方支出的费用,由增加部分由提前履行的当事人负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 提前履行债务 ,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