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认可户籍证明吗? |
释义 | 民政局认可户籍证明领证吗 可以用户籍证明去民政局领结婚证,这一点是被民政局所认可的。 结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交一下证件: 1、男女双方当事人需要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身份证或者二代身份都可以)。 2、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必须是没有配偶。 3、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并且现在登记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领证一般是可以使用户籍证明的,具体建议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局认可户籍证明领证吗 可以用户籍证明去民政局领结婚证,这一点是被民政局所认可的。结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交一下证件:1、男女双方当事人需要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身份证或者二代身份都可以)。2、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必须是没有配偶。3、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并且现在登记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4、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领证一般是可以使用户籍证明的,具体建议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 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是否需要办理未婚证明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需不需要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未婚证明? 在异地是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因为办理结婚证需要在男女共同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且需要双方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目前单身的证明和三张两寸半身冕冠照(可现场办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出生证明与民政局联网了吗? 出生证明并不属于全国联网的范围。因为各省的生育政策不一样,所以计生系统的设计程序也不一样,所以无法联网。并且各省的出生证明相关政策也不一致,很难做到统一出生证明。法律依据:出生证明并不属于全国联网的范围。因为各省的生育政策不一样,所以计生系统的设计程序也不一样,所以无法联网。并且各省的出生证明相关政策也不一致,很难做到统一出生证明。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定购和发放登记制度。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内容由 冯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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