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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1说法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如何索要工程款?
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二、三级包工头甚至农民工在承揽工程时往往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工程范围、单价等,不愿提出与发、分包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即便有合同也只是对一些基本的单价进行约定,而忽视了结算条件、时间、方式等,对一些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项目更是随意,这就导致在工程结束进行结算时,发、分包方往往以未达到验收条件作为借口拒不支付工程款,从而增加索要工程款的难度。
    二十一世纪律所最近就代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在经过一审、二审败诉,茫然无助的情况下,委托二十一世纪申请再审。
    1
    基本案情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分包人)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案涉工程的泥工部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另,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请求增加工程,委托人照做,但双方仍然未补签书面合同。后工程完工,对方当事人仅认可前期的泥工部分,对于后期增加的工程,其辩称需要等发包方结算才可支付,并单方在结算单中注明“待项目部结算为准”。后委托人诉至法院。
    2
    一审判决认为
    对方当事人已经备注“待项目部结算为准”,故认为双方未最终结算,支付条件未成就,驳回委托人后期增加的工程费用。
    3
    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二十一世纪律所接到当事人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存在不妥,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具体到本案,因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作明确约定,故付款时间应当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很明显,无论适用哪一项,本案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其一,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其二,委托人已经提交竣工结算;其三,委托人在多次索要工程款不能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
    鉴于此,我们决定申请再审。
    4
    再审审查结果
    支持委托人再审申请,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
    5
    律师提醒
    对于工程类合同,一是要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不要为了维护双方感情而只谈好话,“先小人后君子”才是双方更好合作的洽谈方式。
    建议:首先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尽量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然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次,甲方应尽量完善、明确合同条款,乙方要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或者交专业的律师进行审查后再进行签订。最后,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具体的核心边界条款及关乎己方权益的条款逐字逐句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二是针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增加的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要对双方往来函件、洽谈文件、施工材料、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注意收集和保留,这些材料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工程施工、变更、增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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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