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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共同诉讼的情形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 诉讼 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 合伙人 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 继承 遗产的诉讼中,部分 继承人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 代理 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 保证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中, 债权人 向保 证人 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担保法 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 债务人 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 担保物权 时,债务人和 担保人 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 抵押 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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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