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或法院判决;收入和继承财产为个人财产;共同所得收入和财产按份共有处理;无效婚姻或解除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可分割。 法律分析 1、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2、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 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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