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离婚时不可以使用户口本复印件,且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机关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给予当事人双方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过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的,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未领取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的,婚姻关系任然有效。 法条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