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伤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过失伤害赔偿标准 校园伤害学校赔偿纠纷的处置既是教育行政部门调处的难点,也是法院民事司法的难点。主要原因在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情形相当复杂,学校、学生及第三人的关系层次相当丰富,与之相应的校园伤害赔偿归责原则也相当全面。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公平责任原则仅是在第三人引发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下的补充适用原则。就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适用情况分析如下。 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适用 在一般情况下,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都有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判断学校到底有没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故意状态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所谓故意,是指学校方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方主观上的故意主要有以下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伤害的;老师羞辱学生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老师故意安排学生从事明显超过其体力和智力限度的劳动而引起严重后果的;老师故意让学生在高度危险的环境中进行活动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从总体上说,因学校方主观上故意而发生损害的几率不高,但性质极为严重。一旦发生,学校就应当毫无疑问地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状态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学校违反自己的法定注意义务的过错,主要有以下七种具体类型:因学校校舍存有危险因素等,而导致了伤害的发生;因学校的防火、卫生等安全工作不落实,而导致了伤害的发生;因学校的教学、体育等设施不当,而导致了伤害的发生;因教师的严重失职、擅离职守、管理失控、指挥失当等,而导致伤害的发生;因学校在组织教学、参观、游玩、劳动时组织失当等,而导致了伤害的发生;因学校事后处置不当等,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其他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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