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并非必然是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只有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方可称其为失信人员。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不一定是失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措施后,才能称为失信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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