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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代理意见
释义
    本人受陈某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陈某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王某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此为还款合同,当被告王某未能按期还款达总应还款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原告可就全款主张。而事实上被告王某出具欠条后分文未付,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也可看出被告王某根本无力还款,故原告一并主张所有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3、565、634条,原告可就该欠款合同中针对还款约定解除。
    【法律】
    1、《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欠款合同中承诺分期还款的约定)
    1、《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2、《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直按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的,人民法院可认自起诉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被告丁某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王某的收货及付款受到被告丁某的管理,应当视为丁某参与被告王某的经营,被告王某向原告购货是基于被告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结果,故本案所欠货款应当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作废)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关于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王某收到原告的大量牙刷等货用于批发,有的用于网上卖出,这些都需要被告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业务往来。虽然没有被告公司购进原告物资的证据,但由于该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为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丁某或其注册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公司系财务独立于丁某夫妻的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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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9: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