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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案律师」女方自己用身份证开房,事后报案被强奸?(十九)
释义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办案导读:
    作者之前写过多篇关于“酒后性行为”刑事法律风险的分析,男性趁女性酒后不清醒状态而发生性关系,事后,极易被指控为强奸犯罪。
    但,凡事皆有例外:如果女方没喝醉,甚至还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开房入住,事后却称遭到强奸。针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做有效辩护呢?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Y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Y某某从**市回**市老家祭祖,**月**日晚,Y某某通过微信和之前其表弟陈某某介绍的一名女子H某某联系相约见面。
    4月6日19时许,H某某与Y某某见面后,相约到**市**影城附近的**烧烤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H某某与Y某某相谈甚欢,期间H某某和Y某某共喝了六小瓶枝江白酒,饭后Y某某提议去开房休息,H某某拒绝称要回家.
    Y某某再次提议开房后,二人乘车到**区**酒店,用H某某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间,房间号为3118。后二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7日6时,H某某醒来感觉自身下体阴道部位疼痛,Y某某称要回**市上班遂离开,后H某某到**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报案称被Y某某强奸。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Y某某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在作者办过的案件里,卷宗里一定会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周边监控视频(至少是视频截图),这可以还原客观事实,有助于查明真相。
    1、消费记录,喝了什么酒?喝了多少瓶?每瓶多少度?谁喝的?
    2、烧烤店、出租车、酒店大堂、酒店电梯、酒店过道的监控视频。(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参考一下强东哥在明尼苏达州发生的那起案件的监控视频)
    作者认为,辩护时应当仔细研究监控视频,从女方体态、步态、手部等动作进行分析,重点观察动作是否自然、是否需要他人搀扶、举止有无明显异常,进而判断女方精神状态。另外,还应当注意双方之间有无亲密动作,牵手、耳语、拥抱、轻吻等。
    3、谁办理的入住登记?
    众所周知,现在住酒店的手续非常麻烦,要出示开房人(同住人)身份证,刷脸拍照、支付、签名(谁开房、谁签名)等环节。根据生活常理,当一个人处于醉酒状态是不可能完成这些入住手续的。结合监控视频等反映,H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顺利地办理全部入住手续,这进一步证明H某某当时的精神状态。
    4、排除H某某醉酒的情况下,H某某自行办理开房手续,同时没有证据证明Y某某采取了暴力和胁迫手段的情况下,那么,此时双方发生的性关系,不应定性为强奸罪。
    对于这种案件,应当坚决地做无罪辩护。
    最终,检察院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对当事人而言效果非常理想。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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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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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