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 钱给付内容的多个 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 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 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