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钦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十条 第八条港澳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九条申请设立港澳独资医院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第十条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四)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钦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地点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钦州市行政审批局食药卫健审批综合窗口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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