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律规定多少克毒品判死刑 |
释义 |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一)鸦片1000克以上; (二)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四)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五)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六)吗啡一百克以上; (七)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八)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九)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与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它们主要有四个,对这四个法律进行整理,可以知道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一、毒品犯罪怎么认定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二)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三)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二、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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