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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程序审理期限
释义
    民事特别程序审理期限是三十日,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民事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期限要比简易或者普通程序要短,因为简易程序是三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小,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因此,法院审理时间上就比较快。
    一、民事特别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
    综上所述,对于确认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可以执行特别程序审理,采取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短,法院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出具判决书,这比简易程序要短很多。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都可以采取特别程序审理。
    三、民法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特点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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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