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一方私自借款,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清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