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以诉讼请求金额确定还是诉争金额确定 |
释义 | 【案情简介】 江南公司起诉金凤凰公司,共有5项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工程款51164774.61元;2、判令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4972159.39元(后续违约金以51164774.61元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支付尚欠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529250元,利息按4.35%的年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赔偿其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8127942.45元;5、判令江南公司对承建的西安市鄠邑区“凤凰新天地项目”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前4项诉讼请求总标的合计约76264876.45元(利息另计),江南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凤凰公司辩称已向江南公司支付了9000多万元工程款,剩余的百余万元款项因不符合支付条件尚未支付。因此,双方争讼的标的额应为百余万,江南公司诉称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分析】 本案中,江南公司住所地是浙江省东阳市,金凤凰公司住所地是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双方不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江南公司起诉4项诉讼请求总额为76264876.45元,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了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对于金凤凰公司认为已经付款九千多万工程款,诉争的标的仅百万元,属于其抗辩的范畴,要经过审理查明。至于江南公司的诉请7000多万元能否得到支持,诉争的标的额最终裁判为多少工程款,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范畴。因此,金凤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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