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
释义 | 一般在合同里有说明 1、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是不可以并罚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需强调一点,所谓二者不能并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金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贷款的总值。 不管是房屋中介、还是房屋的购买方、销售方等实施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违约方都有需要向其他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至于具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临时协商有关,没有约定又协商不一致的情形,在满足起诉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一、违约责任的5种承担方式 (一)实际履行 大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我国《民法典》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其责任构成如下:(一)违约行为;(二)损失;(三)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参考标准,当事人有请求高速的权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入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五)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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