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
释义 |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如下: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2.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可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3.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出卖人修复。购房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未告知抵押、出卖给第三人、虚假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抵押/出卖事实、串通他人、质量不合格、套内面积误差超标、迟延交付、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 法律分析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如下: 1.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一、买卖合同间隔多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可以总结如下: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同时,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明等。在这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可以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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