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医疗救助金怎么申请 |
释义 | 一、就医程序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医保卡、身份证、优抚证、参合证等相关证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挂号、到门诊相关科室就医。在住院之日起48小时内,需向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供医疗诊断书和住院通知单,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核准备案表,经区民政部门核准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备案后,交机构救助定点医院保存。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先按医疗保险、新农合有关规定结算后,个人实际自负部分由定点医院根据区民政部门核准的身份及分类救助标准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具体结算方式及方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需完成的工作 1、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季度垫付的医疗费明细按属地化原则,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分开,分别提交给各区、县(市)民政局。(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需以人为单位,包括户口本、低保证、病历首页、医保结算单)。提供垫付医疗费明细时,需将城市救助对象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分别报送。 2、开具垫付的医疗费收据。需以区(县市)为单位,开具医疗费票据。开具对城市救助对象垫付医疗费票据时需按6:4的比例开据两张,60%部分开给市民政局低保局,40%部分开具区民政局。开具农村救助对象垫付医疗费票据时,直接将垫付的医疗费全额开具给各区民政局(以上为市辖七区)。阿城区及其他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将垫付的医疗费开具全额票据给民政局。 (二)区、县(市)民政局需完成的工作 1、市辖八区民政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费垫付明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给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本级所承担的医疗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2、县(市)民政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费垫付明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市民政局需完成的工作对各区上报的审核后的医疗救助明细进行复核、审批,并经财政局同意后,核拨医疗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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