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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合同签订环节犯错,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释义
    购房合同的签订并非一定要现场进行,双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购房相关事务。若无法到场办理贷款或过户手续,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证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购房者在房屋质量、预售许可证明、抵押、出卖、面积误差、质量问题、迟延交房、产权登记、转让等情况下,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合同的订立系双方当事人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前提下,是基于真实自愿的表意形成最终合意。然而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是“一锤定音”。
    签购房合同必须要在现场签才可以吗
    如果双方都无法到场的话,可以共同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代理人的行为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于委托人。另外,如果是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或者房管部门的过户登记手续时一方无法到场的话,根据银行及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授权书还需要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而仅仅是签订购房合同的话,则没有要求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可否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受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绝对值大于3%的;
    (6)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
    (7)出卖方迟延交房;
    (8)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结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在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欺诈、合同约定误差等情况下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以及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购房合同的签订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银行贷款和房管部门的过户登记手续可能需要公证机构的公证。购房者在合同纠纷中应了解自身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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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38:11